2007年5月9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四版:法眼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古案钩沉
“咬死不抵命”与法不责众
郭建

  中国古代有些奇案不仅超出了有限的法律条文的范围,而且还超出了人们的想象力。清代人陈其元在他的《庸闲斋笔记》中说的一个故事,就是这样一个奇案。
  苏南地区的民众爱听说书,《说岳全传》是广受欢迎的书目。其中讲到,参与陷害岳飞的宋朝大将张浚,恶有恶报,后来被手下众将活活咬死。这当然并非史实,但却为广大同情岳飞的听众出了一口恶气,以至于形成一个“咬死不抵命”的俗谚。
  苏州制造金箔的工匠很多,为了防止工匠过多形成竞争,金箔行业的工匠们自定规章,每个工匠每三年才能带一个徒弟。同治年间,苏州金箔行业要向朝廷上贡“飞金”,有个工匠借着这个由头,向地方官府申请“办贡”(承包上贡飞金),地方官在得到好处后,就批准了申请。这工匠有了官府的批准,就撇开同行的约定,以要加速完成上贡飞金为理由,广招学徒,每个学徒进门还要交六百文见师礼。
  同行工匠群情激愤,可又不敢去惹官府,有人就援引“咬死不抵命”之说,大家居然都附和,一同涌进那个坏规矩的工匠家,揪住他你一口,我一口,真的把那人给活活咬死了。然后大家一哄而散。
  县官得到报告匆忙赶来,当场验尸,检点尸体上的伤口共有一百二十三处。发出拘票拘拿全体金箔工匠到官受审,可人多嘴杂,怎么也搞不清是谁最早动的口、谁咬了致命的几下(陈其元在这段记载中颇有点黑色幽默的说“即起死者问之,恐亦不能知也”)。这么多工匠都治罪也不可能,于是只好按“法不责众”的古训,将那个先说出“咬死不抵命”的倒霉工匠提出来抵命。其余的工匠一律释放回家。
  姑且不论这个案件里的其他问题,仅就最后只治一人之罪,不及其他的处理方式,就很能够说明中国古代“法不责众”的刑事政策传统。